委托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世群,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流潘,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远诉被告何世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洪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洪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洪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洪远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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