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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