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友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乾光,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强诉被告席友元、张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道强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吉飞
")被告席友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乾光,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强诉被告席友元、张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道强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吉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