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开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开模诉被告杨开贵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开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模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开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开模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芳
")被告杨开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开模诉被告杨开贵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开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模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开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开模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