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久理,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桐梓县。
本院在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学诉被告周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学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永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学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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