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伙诉泗渡镇松杉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1
原告杨安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祥义。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安伙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伙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安伙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安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安伙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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