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祥义。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法官 助理 雷 闻 旭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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