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昌文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昌文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