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0
原告石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峥,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昌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 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