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黎家寨民族民间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黎名珊、黎俊峰、罗小波、杨成武、李小霞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50
原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万里路蔺家坡28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传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黎家寨民族民间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佳联海珠广场A座702房。

法定代表人黎名珊,董事长。

被告黎名珊,女,汉族。

被告黎俊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黎名珊,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罗小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杨成武,男,汉族。

被告李小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基本情况同上,系李小霞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黎家寨民族民间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黎名珊、黎俊峰、罗小波、杨成武、李小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黎家寨民族民间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黎名珊、黎俊峰、罗小波、杨成武、李小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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