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建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山居十二院。
法定代表人陆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铭刚,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祖权,男,汉族。
被告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恬园8-2-401。
法定代表人李隆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超,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建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祖权、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遵义建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建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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