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骆泳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昌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委托代理人骆泳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唐昌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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