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海燕,经理。
被告何开茂,男。
原告遵义市新生活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何开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市新生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古清琴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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