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志诉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9
原告陈春志,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王德志,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陈春志诉被告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陈春志承担530元。

审 判 长  唐昌文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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