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德志,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陈春志诉被告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陈春志承担530元。
审 判 长 唐昌文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被告王德志,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陈春志诉被告王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依法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陈春志承担530元。
审 判 长 唐昌文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金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