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友权,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遵湄路“金帝世家”小区C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仁伟。
被告褚文镇,男,汉族。
被告曾珠治,女,汉族。
被告褚文镇、曾珠治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华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建红,男,汉族。
被告范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建红,即本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与被告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褚文镇、曾珠治、冉建红、范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当事人之间自愿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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