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祝文琴,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东。
委托代理人姜方敏。
被告郭旭龙,男。
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旭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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