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培明,男,汉族。
原告钟炳建与被告肖培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炳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培明,男,汉族。
原告钟炳建与被告肖培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炳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