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刘林支付物业服务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4
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邓文静。

被申请人刘林,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2015)汇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林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汇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〇一五 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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