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顺佳,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
诉讼代表人冯映秀。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43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盼诉被告刘顺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四川省岳池县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盼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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