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承波诉罗远应、胡云峰、遵义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3
原告余承波,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罗远应,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胡云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汽车城东联线与长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小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座18楼。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承波诉被告罗远应、胡云峰、遵义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承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承波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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