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家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赵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志平诉被告王家祥、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志平承担。
审判员 唐 凤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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