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旭,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毛进,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陈文波,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红霞、李旭与被告毛进、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红霞、李旭于2015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红霞、李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红霞、李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红霞、李旭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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