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红霞、李旭诉毛进、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2
原告邹红霞,青海省人,现住遵义市。

原告李旭,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毛进,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陈文波,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红霞、李旭与被告毛进、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红霞、李旭于2015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红霞、李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红霞、李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红霞、李旭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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