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柱诉席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2
原告张朝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席幸,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朝柱与被告席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朝柱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8080.00元,经本院批准免收3080.00元。原告已缴纳16160.00元,退还原告11160.00元。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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