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2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600.00元,由原告张能凤承担。

审 判 长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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