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保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廷欢,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陈治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治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庆华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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