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世海,该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义祥,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越光,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文华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曾越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文华苑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文华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文华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添阳小区文华苑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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