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明权,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周祥会,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李颖,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智勇与被告李明权、周祥会、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智勇于2015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智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智勇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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