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兵诉曾凡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1
原告刘文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韵。

被告曾凡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令狐克胜,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滨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兵与被告曾凡俊、令狐克胜、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兵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兵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已收取),依法减半收取13800.00元,由原告刘文兵承担,退还原告刘文兵13800.00元。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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