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波,贵州省人,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红霞,青海省人,现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郑维专,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进、陈文波与被告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进、陈文波于2015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进、陈文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进、陈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进、陈文波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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