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洁,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春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梁洁、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军需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于2015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00元,经本院批准免收3400.00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1000.00元。
审 判 长 周仁伟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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