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祥芬诉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0
原告代祥芬,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长生, 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祥芬与被告李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容于2015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祥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祥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祥芬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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