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长生, 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祥芬与被告李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容于2015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祥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祥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祥芬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德均
")被告李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长生, 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祥芬与被告李伟、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世容于2015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祥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祥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祥芬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德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