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电信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董公寺镇支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
本院于2015年0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文运与被告中国电信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董公寺镇支局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文运于2015年03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文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文运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德均
")被告中国电信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董公寺镇支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
本院于2015年0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文运与被告中国电信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董公寺镇支局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文运于2015年03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文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文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文运承担。
审判员 唐庆华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德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