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谋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40
原告易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可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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