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燕,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德进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敏、(一审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汇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以一审被告张德进没有出庭参与调解,我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无效,张德进没有责任偿还该笔借款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德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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