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康才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康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康才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康才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康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康才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光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