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跃诉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9
原告梁先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汇川区锦尚寄卖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

经营者:胡宣栋。

被告杨芝元,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原告梁先跃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锦尚寄卖行、被告杨芝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先跃于2015年7月31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经通知至今未向我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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