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槐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育辉,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而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承兑汇票记载事项为:出票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出票金额捌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壹元柒角壹分(8,781,391.71元)整,付款行重庆银行遵义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9日,收款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收款人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营业室);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正玉
审判员 王 梦
审判员 张亚丽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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