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骏豪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注册号:520303000076060。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体育场天桥下。
法定代表人黄义刚,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遵义市骏豪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2月1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敏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赖曙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