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兴进,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 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代坤诉被告代兴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代坤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代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陶代坤承担。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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