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言新诉谭丰、梁东、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8
原告张言新,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丰,现住遵义市。

被告梁东,现住遵义市。

第三人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与航天大厦交汇处航天大厦主楼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谭丰。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言新诉被告谭丰、梁东、第三人贵州旺德福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言新于2015年4月15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言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言新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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