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菊花诉遵义娃娃国婴童服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路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8
原告龙菊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娃娃国婴童服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路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59077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阳光E版G座1楼。

负责人王洪卫,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丽,女,汉族,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菊花诉被告遵义娃娃国婴童服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路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菊花于2015年3月19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菊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龙菊花承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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