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38
原告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05602-5。

住所地:贵州贵阳市金阳新区绿地联盛国际第3、4号楼4单元5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聪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东升,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6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高新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先远,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东升、何杰,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先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薄膜等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2014年12月3日,被告确认应付原告货款127315.7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账款,而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到期应付账款127315.74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但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产生有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薄膜、包装袋等货物,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2014年12月3日,被告认可应付原告货款127315.74元。同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催收该款项,并出具催款通知书。被告于同年12月11日在该通知书中签“公司资金链已断,已无法支付”字样,并加盖被告采购部的印章。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企业对账纪要、催款通知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双方对于尚欠的货款金额为127315.74元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7315.7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隆鑫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315.74元。

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640元,由被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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