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翔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8
原告蔡翔,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张家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翔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翔于2015年4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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