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德勇,男。
委托代理人何福杰,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权诉被告吕德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德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权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德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绍权承担。
审 判 长 田应雪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人民陪审员 陈 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孟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