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小炜与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7
原告游小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良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达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商检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邦灿,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炜诉被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小炜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小炜撤回对被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50元,由原告游小炜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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