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玉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周祥,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桂珍,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洪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玉全诉被告尹洪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尹玉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玉全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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