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滕正友,男,汉族。
第三人吴俊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刚与被告滕正友、第三人吴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皓
")被告滕正友,男,汉族。
第三人吴俊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刚与被告滕正友、第三人吴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