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崇凯,男,汉族。
被告姚龙君,女,汉族。
原告杨鸿元与被告李崇凯、姚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鸿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5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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