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华雄,男,汉族。
被告谢勇,男,汉族。
原告王运宁、张华雄与被告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宁、张华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运宁、张华雄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小梅
")原告张华雄,男,汉族。
被告谢勇,男,汉族。
原告王运宁、张华雄与被告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宁、张华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运宁、张华雄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小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