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群与李远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6
原告王传群,女,汉族。

被告李远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群与被告李远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群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远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传群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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